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麻城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81执保168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百联慧谷A1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484018。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厦门了北侧XM-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2FWN6R。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
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被申请人***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鄂118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变更保全申请人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400万元。现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并以案外人梅元波、程以萍、罗永杰、朱发刚、刘明名下的房产做担保。本院遂作出(2021)鄂1181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了担保人梅元波、程以萍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8)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29673号及第0××4号)一套、罗永杰名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号)一套、朱发刚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1号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一套、刘明所有的位于湖北宜昌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宜市房房权证西陵字第0×**)一套。查封上述四套房产后,本院解除对申请人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1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