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

麻城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584号
原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厦门路北侧XM-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92FWN6R。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百联慧谷A1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484018。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权利,代为调解,代为收受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文书,上诉。
原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锦锋
审 判 员  刘惠芳
人民陪审员  宋学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袁 兰
书 记 员  陈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