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866号
原告:襄阳***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87XXQ2N。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484018。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襄阳***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襄阳***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元,原告襄阳***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