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81民初3397号
原告:京山县恒丰建筑机具租赁站,地址京山县新市镇惠山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821MA4B7WBA1Y。
负责人:***,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4840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京山县恒丰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宜昌华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京山县恒丰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山县恒丰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县恒丰建筑机具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1879.5元,由原告1879.5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