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082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56号至雅大厦801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技术服务费100000元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10279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