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执复字第40号
申请复议人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石油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兴国。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学,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麓山门。
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6层6单元。
法定代表人龚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宏远路鸿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园园,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共创集团职员,住祁东县蒋家桥镇小坪村1组27号。
申请复议人衡阳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白沙洲开发公司)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执异第11、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6年7月28日组织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复议人白沙洲开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称:1、被执行人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伏电源公司)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2、申请复议人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3、法院扣划的系专项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请求:1、撤销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执异第11、12号执行裁定、(2016)湘0406执81号和(2016)湘0406执30之2号执行裁定;2、退回被法院扣划的106710元存款和390000元存款。
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执异第11、12号执行裁定认为,被执行人光伏电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异议人白沙洲开发公司有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该院扣划存款的账户为异议人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并非是专项建设基金账户,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裁定中认定异议人白沙洲开发公司有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不清,具体金额亦未认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案件,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执异第11、12号执行裁定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执异第11、12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雁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小军
审判员  许晓华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源

校对责任人:郭小军 打印责任人:高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