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第6层6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