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第6层6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状中写的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的网站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均与湖南省长沙县无关,故本案不应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浏阳市、开福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坤
审判员罗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