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1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第6层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592584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D-7栋第18、19、20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55808972H。 法定代表人:杨成。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需要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4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