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9510017T,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兰和。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金太阳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731000元及2016年10月20日之前的利息39000元,合计7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同时给付原告自2016年10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731000元,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金太阳公司所欠原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金太阳公司、***负担。因上述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苏M×××**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信息。
3、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其中,***与案外人王顺和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室、××室房屋已于2018年4月19日本院另案拍卖成交,成交价2807224元。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未足额清偿抵押权部分。***与案外人王顺和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新都××室房屋,系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该院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310888元由本院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诉讼费、保全费10420元。***与案外人王顺和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东方不夜城××室房屋,已于2018年12月23日变卖流拍(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导致的相关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另本院于2018年6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天和家园17幢202室房屋。
4、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之前付给***10万元(已给付),在2019年2月3日之前给付20万元;余款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结清。
5、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5万元,该款项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已给付)、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春节前支付25万元;上述30万元还清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限高、银行卡、房屋等),上述65万元还清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6、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同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失时限2年),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20年3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和及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和及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8、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另案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9、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信息。
10、本案目前共执行到位40万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在执行谈话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执行悬赏保险,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对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苏1204执恢19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