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孔德胜、孙小红、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兴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窦训飞,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孔德胜,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孙小红,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凤凰街道塘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孔德胜、孙小红、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戴古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 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