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市邦威铸件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财保10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7日出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泰州市邦威铸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7989869E,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台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子英。
被申请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9510017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武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金洋。
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邦威铸件有限公司、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每人各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邦威铸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霍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