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53752435,住所地淮安市(民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朋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9510017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泉。
被执行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93354425D,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2925623.26元,其中扣除执行费31656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893967.26元,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泰州华诚医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关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太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其正在执行和解,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91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 凯
审 判 员  李文娟
人民陪审员  蒋锦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德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