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21执12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春雨轩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通江春雨轩酒店有限公司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人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通江春雨轩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在一起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1741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春雨轩酒店有限公司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川1921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茂森
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书 记 员 胡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