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1098号
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巴中市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