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2民初4716号
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综合市场A1栋***号
法定代表人:兰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