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巴中市巴州区轩蒂尼男装门市、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9民再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轩蒂尼男装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号(千合谷**号)。
经营者:彭胜,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综合市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兰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再审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轩蒂尼男装门市(以下简称轩蒂尼男装门市)因与被申请人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格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民终11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川民申516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的经营者彭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松、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李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以及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民终113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1)被申请人行为的违法性。空调系由被申请人销售给再审申请人的,并由被申请人提供安装服务,被申请人就具有按照国家或行业操作规程进行安装的义务,确保用户能够安全使用。被申请人未尽到该项义务,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被申请人有过错。新兴格瑞公司在安装空调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以下简称《安装规范》)的行为:①案涉外机安装在东侧橱窗上方,距离橱窗及相邻方门窗均不足1米;②室内机与室外机的连接管线因其中一组未穿管裸露且未达到最低的安装高度;③空调外机连接线存在接驳的情况;④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提出空调内外机连接线是由再审申请人提供,很明显被申请人的安装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安装并作安全用电检查;⑤在安装过程中,三名安装人员从未向再审申请人出示过相关安装从业资质证书,本案一、二审期间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该三名安装人员的安装从业资质证书,应认定被申请人安装人员无从业资格,不符合专业安装人员的资格要求。同时,随机所附带的《用户说明书》也对安装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用户说明书》4.6电气安装规定:①“不得接驳电源线”、②“机组运行电源不得超过说明书标称范围,且必须采用空调专用配电电路,不得从其他电路取电”、③“空调线路与可燃表面间的最小间隙为1.5米”、④“机组外部电源线、内外机连接线、通讯线必须有效固定”、⑨“必须用随机配带的各类电缆线,不得随意更换电缆,不得随意更改电缆的长度和末端。如需调整,请务必与当地的格力电器特约维修中心联系”,4.6.1电源线的连接规定:“注意:各室内机、室外机电源必须分开供电”,并附了机组接线示意图,均是室内机、室外机分别供电。然而,被申请人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均未按照上述用户说明书所作的专业规范操作,存在严重过错。对于以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是明知的。(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空调安装行为违反了《安装规范》及《用户说明书》的安装要求,才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导致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害,其违规安装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4)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巨额损失,已经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二、原一、二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或再审申请人不服一、二审判决的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所涉的火灾事故系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即不能认定空调电气线路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根据公安部《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列举所有能够引燃起火物的原因,根据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逐个加以否定排除,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本案中公安消防部门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性鉴定后依法排除了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唯一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即符合“剩余一个不能排除的作为假定唯一的起火原因”,即应依法认定空调电气线路故障为起火原因。原一、二审判决还认为,即使该火灾事故原因系空调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但该电气线路的提供者、所有者、管理使用者均为再审申请人,尽管该电气线路为被申请人派人安装,但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该安装行为不符合要求。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已举出部分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安装行为不符合用户说明书的安装要求,仅是因为空调安装具有专业性,当时未查询到有关空调安装的国家标准导致举证不力。同时,该内外机连接线是再审申请人本次安装前所留下的,系被申请人安装人员就地取材、自主决定,并非再审申请人向其提供,因为安装费及配件材料费已经包含在购机价内,被申请人就具有按照安装规范进行安装的义务,原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1.再审申请人讲到空调安装距离橱窗、相邻门窗不足一米,是再审申请人对安装规范的恶意曲解。2.再审申请人称本次安装没有资质的问题,我们在一审中已经举出了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装人员的资格证,以及辅助人员的服务资格证,都可以证实新兴格瑞公司委托了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案涉空调。3.再审申请人说到内外机连接线未穿管,内外机连接线是就地取材,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案涉空调内外机连接线是安装公司提供的。4.空调内外机不存在任何接驳问题,电源线是再审申请人自己提供的。另外,本案火灾事故是属于无法查清的起火原因,不适用证据的盖然性原则。空调电源线的提供方是再审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装检查、提醒义务。
轩蒂尼男装门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火灾损失人民币2133565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赔偿费用止;本案案件受理费、评估费3万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8日,原告经营的红豆服装店开业,开业前原告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及电线线路铺设,当时共安装两台空调。后因其中一台空调损坏无法使用,2017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格力空调(天井机,型号为KFR-72TW)一套,价格为71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安排工人安装空调,安装时使用了店内原有线路,安装在店内外原损坏空调安装原处。2017年7月30日20时25分许,原告经营的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红豆服装店发生火灾。2017年8月23日,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位于门市东北侧橱窗距离北墙约0.50m,距离东墙约0.30m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2017年10月13日,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巴公消火复字(2017)第000l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所作出的认定(认定书文号: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店内设施损失变更为107156.82元,装修损失变更为170096.75元,火灾发生时店内吧台有一部价值4498元的手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因火灾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属实,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经过勘验后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仅从事故认定书中“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不能推断本次事故是被告的责任,且被告安装空调时使用了原告店内原有线路安装在店内外原损坏空调处,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事故与被告安装空调的行为有确切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巴中市巴州区轩蒂尼男装门市的诉讼请求。
轩蒂尼男装门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火灾损失2133565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空调电气线路与火灾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出的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在火灾原因中载明:“起火点位于门市东北侧橱窗距离北墙约0.50m,距离东墙约0.30m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故本案所涉火灾事故系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即不能认定空调电气线路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即使该火灾事故原因系空调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但该电气线路的提供者、所有者、管理使用者均为上诉人轩蒂尼男装门市,且双方对此均无争议,尽管该电气线路为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派人安装,但轩蒂尼男装门市亦无证据证明该安装行为不符合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上诉人轩蒂尼男装门市主张应通过推理得出起火原因为空调电气线路故障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属于公安消防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技术结论,其必须依托于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手段,起火原因的认定必须建立在明确的证据和专业鉴定检验结论之上,而不能超越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违背火灾认定科学规律,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推理得出结论,故仅依据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通过假定推理得出起火原因为空调电气线路故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轩蒂尼男装门市主张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空调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空调安装人员具有相关的安装专业能力资质;其次,空调安装后进行了调试且运行正常,并得到了上诉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工作人员的确认;第三,电源线路由上诉人自行提供且经过现场检查其直径规格符合该功率空调运行要求;第四,虽然该电源线路为使用过的铜导线,但并无相关规定在空调安装中禁止使用该类铜导线。故上诉人轩蒂尼男装门市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空调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以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审理中,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对2017年5月16日安装空调时使用了店内原有线路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再审审理中,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提出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再审申请期间向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申请调取的《勘验笔录》一份以及《鉴定报告》一份。主要证明:1.通过勘验笔录对环境勘验的表述,本次事故起火点是位于案涉门市东北处橱窗,而在东北橱窗上的空调外机有一根电线连接到店内,西侧橱窗上面的空调外机无电线连接到店内,进一步证实被申请人销售并安装的空调位于起火点处。2.通过该勘验笔录可以证实,连接到橱窗外侧上方的空调外机的一组电线未穿管,正处于起火点处。鉴定报告证明目的是通过火灾铜导线等残留物进行分析,所提取的样品为火烧熔痕样品,即证实连接空调外机的电线发生电气故障,导致火灾。第二组证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主要证明被申请人的安装行为不符合该规范。第三组,火灾现场相关视频。主要证明本次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位于东北侧的橱窗处。
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的质证意见:再审申请人所举的第一组证据跟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所举的证据完全一致,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以及视频资料都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申请人对安装规范故意曲解,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视频证实对外机供电的电源线是在再审申请人的装修里面,新兴格瑞公司在安装的时候只能检查露在外面的线路。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勘验笔录》、《鉴定报告》及视频资料原一审中被申请人已作为证据予以提交,不属于新证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属于相关行业规范,不属于新证据。
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提出以下证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主要证实火灾损失没有再审申请人诉请的200多万元。
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2017年8月4日消防部门要求申请人申报财产的时候,相关的财产目录中没有对门市部内所造成的衣物的损失以及停业期间的损失进行申报,我们所主张的时候是依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形成的时间是2017年8月12日,故对损失的认定应该以实际的为准。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再审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轩蒂尼男装门市起火处的电源线是由谁提供的问题;二、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问题;三、关于案涉门市起火原因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关于轩蒂尼男装门市起火处的电源线由谁提供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再审主张认为起火处的这根线路不属于原空调的电源线路,也不属于供电线路,应该是原空调反复维修工人拉的一根临时线,且这根线是裸露在橱窗内,离地面不足20公分,且是走出橱窗花格至外机连接。
被申请人新兴格瑞空公司辩称起火处的电源线属于原空调的电源线,系再审申请人自己提供。
案涉起火点位于门市东北侧橱窗距离北墙约0.50m,距离东墙约0.30m处,根据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庭审笔录中陈述称:“我方是在被告公司定了一台格力空调,安装空调用的线是旧的线属实”、“2014年我们当时接门市的时候,现在的红豆男装门市以前是才子男装,后面才子男装空调的线路是从屋顶牵到东北处的橱窗下面的,在橱窗下固定后,再从橱窗下再到屋外接街面上所放置的空调外机,后来风貌改造的时候要将放在街面上的空调外机放在门市坐向右侧外的梁上,为接线就将原来空调外机线从橱窗下角落处牵到屋顶再穿出到墙外接在梁上的空调外机,线和铜管一起走的,没有裸露在外面”、“……所以,原告自行提供的线路不能作为被告逃避责任的借口,原告方在正常使用空调的情况下发生火灾事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内容来看,2014年11月8日,轩蒂尼男装门市开业前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及电线线路铺设,当时共安装两台空调,后因其中一台空调损坏无法使用,轩蒂尼男装门市在新兴格瑞空公司处购买一台格力空调;案涉起火处的电源线不是新兴格瑞空公司提供和安装,而是新兴格瑞空公司的安装人员在安装空调外机时直接使用了店内原有空调电源线路。故案涉起火处的电源线属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原有的空调电源线,而非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提供。
二、被申请人新兴格瑞公司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问题
1.案涉空调因不配带电源线及材料,需用户自行提供,如用户不能提供电源线,需向安装公司另行支付相关费用进行购买,由安装公司提供。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向安装公司购买了内外机的电源连接线、PVC水管、铜管,并支付了1100元的费用,但该笔费用不包含外接电源线。本次安装使用了原空调的安装位置和外接电源线路,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对安装人员使用原空调电源线应该是知晓的,且未在安装时及安装后对使用原空调电源线提出异议;至火灾事故发生时该空调已正常使用了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对被申请人新兴格瑞空公司委托的安装人员使用原空调电源线应是默认了的;2.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起火处的铜导线等残留物进行了测试,检出元素主要有C、O、A1、Si、C1、FE、Cu,证实该电源线中含有杂质;3.安装时检查原外接电源线的线径为2.5平方,符合案涉空调使用要求;4.起火处的电源线路在橱窗下方,安装人员不易发现该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空调的安装人员具备相关安装空调的资质;6.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空调安装时禁止使用用户原电源线的规定。
三、关于案涉门市起火原因如何认定的问题
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出的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汽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至灾。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火灾痕迹物品清单、监控录像等证据作出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由此可以确认,本次火灾是由空调的电器线路故障所致,但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发生在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提供的空调供电线路上,而非被申请人新兴格瑞空公司出售的空调自带电线及连接线出现的问题。原一、二审中均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起火原因不予采信,并将举证责任分配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因火灾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属客观事实,但案涉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不是因被申请人新兴格瑞空公司提供的空调及电源线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存时在过错引发所至,而是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自己提供的原空调电源线起火,因此,案涉火灾事故的损害后果与被申请人新兴格瑞空公司的安装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由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应自行承担对火灾事故的损害后果。故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轩蒂尼男装门市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8)川19民终113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上宇
审 判 员 刘伯梅
审 判 员 杨 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益珍
书 记 员 邓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