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9民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男装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号(千合谷**号)。
经营者:**,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新兴格瑞公司):巴中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综合市场A1栋61号。
法定代表人:兰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军,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男装门市(以下简称***门市)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新兴格瑞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格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男装门市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火灾损失2133565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同时结合其认定书“已经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的可能。”故本案火灾应当认定为系空调线路故障引燃;2.空调安装与火灾事故存在*显因果关系,尽管旧线为上诉人提供,但空调安装时,安装人员应当按照《用户说*书》要求,尽到合理专业注意义务,提醒使用原装电缆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合格;3.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价值证据充分,有店内库存依据,还有管理人员和周围群众证实,同时还有四川中意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
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辩称:1.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为“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其并没有*确确定起火原因,故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涉案火灾事故的认定属于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事故认定;2.即使按照公安部《火灾原因认定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不能排除的火灾原因也是假定的推测,因此该认定书并不能得到火灾事故的真实原因,本案火灾属于无法查清的火灾事故;3.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珠海格力公司提出复核申请是为了弄清到底是否是空调产品质量问题,其复核申请不能作为自认存在责任的推断;4.被上诉人空调安装符合要求,操作合理,安装人员尽到了足够的检查义务,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5.即使火灾事故原因就是电气线路导致的,该线路也是上诉人在门市装修时埋下的电源线路,其责任也在上诉人自身。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男装门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兴格瑞公司赔偿其火灾损失人民币2133565.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赔偿费用止;案件受理费、评估费3万元由新兴格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11月8日,***男装门市经营的红豆服装店开业,开业前***男装门市对店面进行了装修及电线线路铺设,当时共安装两台空调。后因其中一台空调损坏无法使用,2017年5月1日,***男装门市在新兴格瑞公司处购买格力空调(天井机,型号为KFR-72TW)一套,价格为7100元,2017年5月16日新兴格瑞公司安排工人安装空调,安装时使用了店内原有线路,安装在店内外原损坏空调安装原处。2017年7月30日20时25分许,***男装门市经营的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红豆服装店发生火灾。2017年8月23日,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点位于门市东北侧橱窗距离北墙约0.50m,距离东墙约0.30m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2017年10月13日,巴中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巴公消火复字(2017)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本起火灾事故所作出的认定(认定书文号: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决定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一审庭审中,***男装门市变更诉讼请求:店内设施损失变更为107156.82元,装修损失变更为170096.75元,火灾发生时店内吧台有一部价值4498元的手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男装门市因火灾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属实,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经过勘验后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仅从事故认定书中“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不能推断本次事故是新兴格瑞公司的责任,且新兴格瑞公司安装空调时使用了***男装门市店内原有线路安装在店内外原损坏空调处,***男装门市未向法庭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本次事故与新兴格瑞公司安装空调的行为有确切的因果关系。据此判决:驳回巴中市巴州区***男装门市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男装门市提供了其自绘的空调线路安装示意图,以此证*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空调安装不规范。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质证认为该示意图系其自绘,无法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了电气线路,无法达到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导致以及空调安装与火灾存在因果关系的目的。本院经过双方质证和庭审核实,该证据是上诉人一审后自绘,不能反映出火灾原因以及火灾与空调安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审理查*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空调电气线路与火灾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所作出的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在火灾原因中载*:“起火点位于门市东北侧橱窗距离北墙约0.50m,距离东墙约0.30m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故本案所涉火灾事故系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火灾,即不能认定空调电气线路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即使该火灾事故原因系空调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但该电气线路的提供者、所有者、管理使用者均为上诉人***男装门市,且双方对此均无争议,尽管该电气线路为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派人安装,但***男装门市亦无证据证*该安装行为不符合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被上诉人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上诉人***男装门市主张应通过推理得出起火原因为空调电气线路故障的意见。本院认为,火灾事故认定属于公安消防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技术结论,其必须依托于专业的技术能力和手段,起火原因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确的证据和专业鉴定检验结论之上,而不能超越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违背火灾认定科学规律,在缺乏*确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推理得出结论,故仅依据巴州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载*的“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空调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致灾。”通过假定推理得出起火原因为空调电气线路故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男装门市主张被上诉人新兴格瑞公司空调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空调安装人员具有相关的安装专业能力资质;其次,空调安装后进行了调试且运行正常,并得到了上诉人***男装门市工作人员的确认;第三,电源线路由上诉人自行提供且经过现场检查其直径规格符合该功率空调运行要求;第四,虽然该电源线路为使用过的铜导线,但并无相关规定在空调安装中禁止使用该类铜导线。故上诉人***男装门市缺乏充分证据证*空调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以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男装门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男装门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