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图路支行、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493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图路支行,住合肥市政务区龙图路666号安徽广电中心西区后勤服务楼一层含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983811。

法定代表人:王保刚

被执行人: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58号商铺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504299。

法定代表人:吴昌柱

被执行人:吴昌柱,男,1968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图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昌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昌柱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执4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朱广宇

审判员  陈孟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正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