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姜堰区罗塘街道北园装潢材料经营部与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姜堰区罗塘街道北园装潢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NUTFM8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经营者:王鹤云,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7691764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堰区罗塘街道北园装潢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室××不动产、××#××、××、××室××不动产、××#××、××、××室××不动产、××#××、××、××室××不动产、××#××、××、××室的不动产,上述查封期限均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相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另外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区××(12-5商铺)、(12-6商铺)的两套不动产,预查封期限均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2023年5月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相关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
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执恢5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