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破申11号

申请人:***,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7691764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23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松。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决定将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3月22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姜堰市华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开业,2014年1月22日更名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本8800万元,股东王春根、王春松,公司在本区进行企业工商登记。2016年1月11日,本院对***与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204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质保金68501元及劳务费186000元,合计254501元。该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1204执460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苏1204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工商登记均在本院管辖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赵东平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