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5134R,住所地泰州市**区。
负责人:翟剑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梅,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双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64587605L,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往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7691764J,住所地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王往祖,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执行人:殷银珠,女,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江苏双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往祖、殷银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64639.99元(截止2020年9月16日),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市**区罗塘街道金湖湾花苑41幢404室的房产,拍卖款1659000元,扣除拍卖服务费2500元,执行费18900元,余款及本院划拨的被执行人王往祖67682元,共计1705282元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和解结案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相关执行材料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