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11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7691764J。
法定代表人:王春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1204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行人名下有可供财产信息。
3.2020年6月10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0月13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三日内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一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上述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未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投保“执行无忧”悬赏法律费用补偿保险,亦未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04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