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8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7691764J,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2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3134931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陈必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5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204民初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2018年2月9日前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2019年2月9日前返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确定的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江苏华扬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63257元(含执行费837元)。另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共分得14820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2020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约定:一、三方确认被执行人***目前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万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以工程款抵算其中的25万元,剩余本金20万元,从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直接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法院解冻。剩余利息部分(不含原分配的14820元),三方确认以135180元结清,该款项分期偿还,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前偿还10万元(被执行人***就该笔10万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项还清后被执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即免除);剩余35180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5日前结清。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间内,其名下坐落于泰州市××区××小区××号房屋暂不解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月29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查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逾期导致的相关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被执行人逾期之次日起恢复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时扣除已给付部分)。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全部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银行卡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泰州市**建设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20万元及***负担的执行费部分,其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278077元,执行费收取3537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恢3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