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5民终695号之一
上诉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廖共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上诉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傅惠君
法官助理裴宇婷
书记员潘蓉
书记员王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