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54号
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东大道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400360XX。
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宜春市上高县。
被申请人:张普文,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新余市分宜县。
被申请人:赖丽芳,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会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普文、赖丽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普文、赖丽芳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普文、赖丽芳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