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4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400360XX。

法定代表人:顾建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50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及线下调查,包括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公积金、人行、房产、工商、车辆,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97580元及利息,执行费2864元,截止到目前已执行到11067元,尚未执行到18937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贇

审判员 李华兵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