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99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840036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以南、***以北(3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84868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赣0502执保99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7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赣0502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有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人江西洲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