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5757号
原告:贵州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关山湖区贵州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厂内(宾阳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QML4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6358053L。
法定代表人:袁兴应。
原告贵州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贵州南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