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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屹豪电器厂与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30民初1270号
原告贵州屹豪电器厂与被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原告贵州屹豪电器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屹豪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屹豪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元,由贵州屹豪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陈霞
法官助理李先婷 书记员李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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