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6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兴应。
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康。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5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50440.7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