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511号
申请人: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兴应。
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康。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0)黔0111民初5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0440.75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50440.75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