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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1596号
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江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贵州团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书记员 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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