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牛子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982民初1950号
原告: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7490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古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力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天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天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工程款10000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23506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新天力公司承揽了敦煌市莫高宾馆装饰工程,为此新天力公司、***经协商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莫高宾馆装修合同,按照约定本工程总造价为130万元,付款时限为:按进度付款。合同生效后,新天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施工期间***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由此工程费用变更为1440000元,新天力公司已于2015年9月将已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仅支付了134万元工程款,剩余100000元未予以支付。截止2019年7月31日,***已逾期1430天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累计应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年息6%计算为23506元。在***拖欠工程款期间,新天力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
***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日,***(甲方)与新天力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甲方将其经营的位于敦煌市鸣山路莫高宾馆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对施工范围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开工日期2015年2月3日、竣工日期2015年6月3日,合同总价款1300000元,付款方式和时间:乙方工人材料进场至2015年2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进度款,甲方接到乙方吊顶及墙地砖完工报告后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40%进度款,甲方接到乙方墙面壁纸及顶面乳胶漆工程完工报告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20%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15%尾款,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新天力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期间***增加工程量至1440000元,新天力公司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共支付工程价款1340000元。2015年9月1日,经新天力公司及***共同验收出具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达到GB50201-2001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要求,同意竣工验收。2015年12月31日,***和新天力公司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工程造价汇总表,确认工程总造价1440000元,备注未付工程欠款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新天力公司提交的装饰装修合同及附件、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装饰工程造价汇总表等证据原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新天力公司达成装饰装修合同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天力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支付价款。故新天力公司要求***支付所欠工程价款1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院对新天力公司以年息6%标准计算欠款利息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15%尾款,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即72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2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部分质保金在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不产生利息,质保期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为:(100000元-72000元)×6%/年×2年=3360元,质保期后2017年9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共697天利息计算为100000元×6%/年÷365天×697天=11457.5元。以上本院支持的利息合计14817.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支付欠款利息14817.5元,合计11481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30元(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艳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风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