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与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907号
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210室B。
法定代表人:骆文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英,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伟,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李建忠,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豪斯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朗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雅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