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肃州区新中源陶瓷店、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7324号
原告:肃州区新中源陶瓷店,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19号(富康家世界一号楼C区15号),注册号620902600042501。
经营者:欧阳军,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19号(富康家世界一号楼C区15号),身份证号×××。
被告: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20274907Q。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33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0006950N。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谢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肃州区新中源陶瓷店与被告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天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肃州区新中源陶瓷店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肃州区新中源陶瓷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肃州区新中源陶瓷店负担。
审 判 员 柴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小丽
书 记 员     唐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