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民初1564号

原告: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宋古乡宋古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秀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是勇,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西内封村文化中心工程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从起诉之日到执行完毕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经中间人李兴财说合,用原告公司资质和西内封村委(以下简称西内封村委)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给西内封村委修建文化服务中心工程,西内封村委给被告往原告公司账户打入工程款10万元,被告并于2019年5月27日将工程款在原告公司取走,并给原告公司出具收条,但被告未对西内封村委修建文化服务中心工程进行施工,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施工未果,被告也拒绝退还工程款,故具状起诉。起诉以后,2020年10月20日,因为西内封村委催着要钱,我们已经把钱退给村委了。

本院认为,该建设工程合同是由原告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西内封村委签订的,被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介休市东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焦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