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金未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乙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未来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05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