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6724号
原告: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倪战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迅。
被告:**,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黑龙江天唯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萍
人民陪审员  陈艳林
人民陪审员  陈丽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