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倪战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东海,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丙环,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广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光,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彦林,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飞,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宝,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新,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月,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龙,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龙,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发村吴**荣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辉,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东,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良,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国伍,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榆林镇林安村丁山湾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奎,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臣,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希昌,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彬,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杰,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生,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生,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林强村徐爽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显丰,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华,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洪军,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明,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冲,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波,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波,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兴,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军,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瑞宇,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士宝,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付海,男,194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龙,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生,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树贵,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缓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立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有,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云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杰,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科臣,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波,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萍,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清江,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立刚,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武,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欣,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刚,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庆雨,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民,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超,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龙,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守全,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军,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红岩,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守志,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红伟,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文朋,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彬,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录,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文全,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廷宝,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文学,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天天,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俊学,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君,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生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士和,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双,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泽峰,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臣,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晓伟,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治国,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维,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桂芝,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爽,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铁兵,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国臣,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思宝,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楠,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江,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德合,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少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海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良,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宝玉,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丰,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婷婷,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作维,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影,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修双,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东升乡厢黄前头村雷振生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凤成,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向荣村张炮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朝旭,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白奎镇望山村望山屯。
上诉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丙环等107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2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兰西县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筑商,上诉人与张大勇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张大勇施工,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已经给张大勇支付了劳务费。劳务费用体现以下三点:第一、现场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给张大勇,并且由张大勇出具了相关手续;第二、施工方给张大勇清包垫付模板、木方等材料款有相关手续;第三、由劳动部门农民工专户支付的款项,有工资表为证。经核算上诉人按照《建筑工程劳务清包合同》总造价应给付张大勇劳务费约3,98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张大勇未完工程量为1,590,000元,实际完成工程量2,436,000元,上诉人已经多支付给张大勇劳务费40,000元。二、兰劳人仲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首先107人申请仲裁时只有5人到场,其他102人不但未到场也未给到场的5人出具委托手续;其次仲裁机构未对其余的102人身份事项进行核对,其他一部分人只是出具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该102人未在仲裁机构签订过法律手续;再次仲裁机构在该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已经向仲裁申请人支付了75万余元,领取劳务费的人员也未到场签字就领取了劳务费,因此,仲裁程序和放款程序违法。三、107人向上诉人提出索要劳务费并申请劳动仲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07人是由张大勇组织的,由张大勇负责派出施工,上诉人已将应付的劳务费给付了张大勇,如果张大勇没有给107人支付劳务费,劳动部门应将本案移交到公安机关办理,依法追究张大勇恶意欠薪的责任,而不是裁决由上诉人给付劳务费。四、在兰西县仲裁委组织开庭时,上诉人发现107人中存在骗取劳务费的问题,有的人已经全额领取了应得到的劳务费,这次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意欲领取双份劳务费,有的被告根本没有在上诉人承包工程的工地出劳务,也以在上诉人工地出劳务为由申请仲裁骗取劳务费,上诉人对此有充分证据证实。综上,兰西县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没有查清事实,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兰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等107人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兰西县仲裁委对107名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宜已经查清,其称107名农民工的身份事宜不实的理由不能成立,应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涉嫌犯罪问题,上诉人应向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原裁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兰劳人仲字(2020)第1号仲裁裁决书;2.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107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骗取劳务费的刑事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萍、刘艳波、韩秀杰、王金生等追索的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兰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兰劳人仲字(2020)第1号仲裁裁决书应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撤销该裁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因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上诉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当,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杨晓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