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倪战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珊珊,黑龙江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210号。
负责人:张会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210号。
负责人:张会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7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大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正大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汇雄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正大建筑公司与黑龙江汇雄公司签订《总包合同(三标段)》约定,由正大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双方结算后,汇雄公司认可尚欠正大建筑公司工程款19,969,141.57元。但原审法院仅依据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与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的函及复函认定案涉工程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据此不支持正大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依据。案涉工程总面积为8997平方米,还建教育局550平方米、集体商服用房4440平方米、勤工俭学用房400平方米,汇雄公司多建3607平方米,正大建筑公司理应对除还建550平方米外的844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大建筑公司与汇雄公司均认可汇雄公司尚欠正大建筑公司培训中心、少年宫工程的工程款总计19,969,141.57元,汇雄公司管理人对该债权已予以确认。现正大建筑公司要求确认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正大建筑公司承建的培训中心、少年宫工程归属于哈尔滨市香房区教育局,性质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折价或者拍卖。故正大建筑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正大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岩红
审 判 员 时晓明
审 判 员 孟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怡冰
书 记 员 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