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2执字第1461号
申请执行人:***等107人。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站前村站前屯。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郑丙环,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东升厢黄前头村雷振生屯436号。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孙广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十二户村十二户。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李文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洼兴镇长发村李凤阁屯。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王晓光,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呼兰区白奎镇望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以下简称正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战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正大公司劳动仲裁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正大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兰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兰劳人仲字[2020]1号仲裁裁决,后正大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此案经本院及绥化中院审理,绥化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定驳回了正大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以该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等107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显臣
审判员  王洪军
审判员  凤 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