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222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等107人。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站前村站前屯。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东升厢黄前头村雷振生屯436号。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镇十二户村十二户。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洼兴镇长发村李凤阁屯。
申请执行人代表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呼兰区白奎镇望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以下简称正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战滨,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黑1222执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上诉权。该裁定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该案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现发现该裁定告知当事人上诉权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黑1222执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审判长***
审判员*忱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