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倪战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芬河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会晤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开发部部门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31.02元,减半收取计3815.51元,由***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31.02元,减半收取计3815.5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