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
法定代表人:张宝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连琪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