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1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黑山县联通公司职工,住黑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学,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维民,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与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张维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0)辽07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4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钟 鸣
审判员 韩晓武
审判员 安剑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雨薇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