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科研里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学,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桂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