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南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303执9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南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49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南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南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00元、执行费1878.00元。后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遵义市南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案在执行中经查,遵义市南枝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贵州世纪柏源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