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685号
申请人: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0756712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第10栋1单元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强国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贵州国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
书记员  胡 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