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213号
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哈高科技技术开发区26号。
法定代表人:田大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迪,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荣,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款项为由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